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國家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據上述《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才得以成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

《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獲正式頒布。《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勾劃了香港特區未來的發展藍圖。

《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它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亦保障了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認識《基本法》,對香港市民和內地居民,以至海外人士,也極為重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國家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據上述《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才得以成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

《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獲正式頒布。《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等重要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勾劃了香港特區未來的發展藍圖。

《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它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亦保障了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認識《基本法》,對香港市民和內地居民,以至海外人士,也極為重要。